《勞動關係法》的應用範圍
《勞動關係法》原則上適用於各行各業,但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l 賦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身份的公職僱傭關係;
l 與配偶或處於事實婚狀況的人(同居滿兩年),或與同住且屬第二親等內的親屬(例如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建立的勞動關係;
l 學徒或職業培訓關係;
l 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l 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
l 非全職工作。
僱員最基本的工作條件
《勞動關係法》(第7/2008 號法律)不可以被解釋為用作降低或撤銷在該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為有利的工作條件。
l 在口頭或書面的勞動合同中,可以訂定僱員享有比《勞動關係法》內所定條件更優厚的條件,但絕
不得更差。
l 例如《勞動關係法》規定,僱員每年享有不少於6 個工作天有薪年假:
l 合約內訂定等於或多於6 個工作天有薪年假——可以;
l 合約內訂定少於6 個工作天有薪年假——不可以;
l 假如在一份合約內真的存在其中一條條文訂定少於6 個工作天的有薪年假,則這一條文會被視為不
存在,同時應以6 個工作天的有薪年假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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