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關於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須知的第一條第(二)款的適用
關於內地公安機關發出的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須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申請人持有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證明書,證明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現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以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當日計算,申請人未滿14周歲。”
本局特通告如下:曾持“藍帶證”或“臨時逗留證”的澳門居民無須前來本局申請上面所指的證明書,因為上述人士僅在取得澳門身份證之日起(參照澳門居民身份證上的首次發出日期)方具有澳門居民身份。
身份證明局
關於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