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低工資立法大戲在香港轟轟烈烈上演,引發遊行、示威、抗議,經過一番波折,有關法律最終在17日獲得立法會通過,為香港勞工史掀開嶄新一頁。回看澳門,雖表面風平浪靜,內里卻波濤暗湧,各階層各執己見,毫不退讓。本澳現時對最低工資立法是否適宜?如果可以,又該設立怎樣的標準?社會各界對此眾說紛紜。
勞資爭持
在澳門,有關最低工資立法的爭議從來沒有停止過。早在上世紀80年代,前澳葡政府有意就此立法,曾進行試探,但由於當時資方的激烈反彈、勞方的軟弱,事件不了了之。
“最低工資” 是一種勞工政策,由政府通過立法,規限僱主給予僱員的工資不得低於某個金額,以使僱員的收入足以支付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基本所需。這個決定工資額可以是時薪、日薪或月薪。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資料,全球逾九成國家已立法制訂最低工資。
凡涉及最低工資立法必有一番爭論,不同利益階層的代表為此表達不同訴求。工聯副秘書長兼最低工資立法研究小組成員李振宇認為,澳門一直以來有該方面的聲音,但只停留在口頭,卻沒有實質行動,現時有必要啟動最低工資立法研究工作,為立法打好基礎。他透露,工聯通過對就業、失業、退休居民的一份調查顯示,85%以上的市民贊同最低工資立法。
澳門勞動權益促進會會長李漫洲亦認為,澳門輸入外勞情況嚴重,涉及各行各業,勞動市場的供求關係受到干擾,立法設立最低工資,有助保障本地工人就業。
而澳門女企業家商會會長江美芬則指出,政府最好少干預自由市場的運行,最近一年來,《聘用外地僱員法》、《新勞動關係法》的制定,已經造成中小企業經營難題,低收入人群畢竟是少數,他們通過提高自身技能和條件自然會加工資,故她並不贊成立法。
立法議員區錦新對此亦有不同意見,他認為,澳門不同於香港,對於立法設立最低工資的問題,其討論層面不是應不應該,而是幾時設立以及怎樣設立的問題。澳門早已有法例寫明要確保最低工資,但政府基於維護商人利益,導致相關的具體法律措施遲遲未有下文。
利與弊
最低工資設立的本意,是要防止僱主因市場競爭激烈,為節省成本而把工資壓低到工人無法應付基本生活的水平,令他們處於“在職貧窮”狀態。但從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最低工資立法是一把雙刃劍,可能引發的加劇失業、削弱競爭力、損害低技術、低學歷及年輕工人的就業機會等負面因素同樣不容忽視。
江美芬認同立法存在消極影響,擔心最低工資的制定會提高失業率,同樣會影響到本澳低技術、低層次的工作人員,而不是給他們增加保障。
李漫洲則持相反意見,他認為,工作人數與工作量是相對應的,即便制定最低工資,在一定工作量的情況下,並不會產生工人失業的情況。此外,設立最低工資有助於營造一個公平的營商環境,僱主亦會根據薪金標準聘請合適的僱員。
區錦新認為,澳門勞動力市場環境特殊,大量外僱的存在嚴重影響本地工人的就業,故設立最低工資,削減外勞,並不會造成本地勞工大規模失業的狀況。中小企的營運壓力主要來自與日俱增的店租及原材料,員工工資的支出只是其中一部分,如果一個企業會因此受到嚴重影響,他質疑這個企業是否有發展與生存的空間。
擺脫立法局限
實際上,澳門儘管未對最低工資進行立法,但早在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中就已列明,“在公共部門以服務取得人身份訂立的關於為其部門提供清潔和保安服務的合同內,必須明確訂明下列事宜:(一)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21.00(澳門幣貳拾壹元整)、每日最低$168.00(澳門幣壹佰陸拾捌元整)或每月最低$4,368.00(澳門幣肆仟?佰陸拾捌元整);(二)獲判給實體支付低於上項所訂工資,視為不遵守與判給公共部門訂立的提供服務合同。”
也就是說,最低工資在某些領域早已變相實施。而除了以上幾種行業之外,政府則一直推行“工作收入補貼制度”,對低收入人士進行補貼。勞工局長孫家雄曾在公開場合表示,特區政府現時實行的“工作收入補貼制度”讓工人的收入有保障,中小微企亦不需要因最低工資加重營運負擔致倒閉,且令競爭力較弱的工人也無須因此失業,故認為相關做法較鄰近地區好。
對此,李振宇認為,政府補貼有濫用情況出現,且具有暫時性,經濟合作組織研究顯示,在職補貼會進入到僱主的口袋。因此,他認為,如果政府能夠在嚴格執法,設立法律檢討期,增強僱員自我增值意識,最低工資的設立與社會福利、保障並行,以及嚴格監管外勞政策等方面做好工作的話,則可以擺脫最低工資立法的局限性,避免社會擔心的“最低工資”演變成“最高工資”。